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死亡人员骨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1-30 11: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骨灰跟踪管理,杜绝散埋乱葬,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新建改建坟墓的通告》(杭政〔201871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831号),制定本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6

上杭县死亡人员骨灰管理暂行规定

 

一、火化流程

1.开具证明。正常死亡的由亲属到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救治的医疗机构直接开具;非正常死亡的由发生地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交警、刑侦部门开具。

2.联系火化。电话联系县殡仪馆,约定遗体接运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系电话:3882372

3.接运遗体。县殡仪馆工作人员按约定时间、地点前往接运。

4.办理火化。遗体运达县殡仪馆后,由亲属携带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业务窗口办理火化业务。

5.领取骨灰。亲属凭火化业务单前往火化车间办理遗体火化,并凭火化证明及结算票据领取骨灰。

二、骨灰安置          

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新建改建坟墓的通告》(杭政〔201871 号)规定,自2018711日起

1.严禁在全县公墓区范围外新建、改建坟墓;

2.新死亡人员骨灰必须安置在规定的公墓或骨灰堂内;

3.对未建成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的,新死亡人员骨灰可免费安放到县城区骨灰堂或乡镇指定区域。

三、去向跟踪

1.信息共享。县殡仪馆每天上午1000将前一天火化人员名单发送至有关乡镇民政办邮箱,以便跟踪骨灰去向,实现死亡人员骨灰(含外地迁入骨灰)信息共享。

2.跟踪核实。各乡镇要制定巡查跟踪机制,在收到死亡人员信息后,立即通知相关包村(居)干部对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进行跟踪核实,并填报《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跟踪表》(附件1)。

3.建立档案。各乡镇要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死亡人员骨灰管理档案。骨灰管理档案须包括骨灰去向跟踪表、现场核对照片等内容。

4.月报制度。各乡镇要严格落实骨灰去向跟踪月报制度,于每月20日前将《上杭县    乡(镇)   月份死亡人员骨灰去向汇总表》(附件2)报县整治办。

5.项目迁坟。涉及城建项目的迁坟,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坟墓征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杭政〔201885号)和《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坟墓征迁安置办法专题会议的纪要》(〔2018124)执行;涉及乡镇建设项目的迁坟,由乡镇负责将骨灰安置到规定的公墓或骨灰堂内

四、补助奖励  

1.对采取海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由死者直系亲属申报,经调查核实后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盒,并给予5000元奖励。
2.对未建成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的,可将死亡人员骨灰免费安放到县城区骨灰堂或乡镇指定区域。待骨灰堂或公墓建成后安置的,给予1000元奖励 (已建有骨灰堂的不予奖励)。由乡镇每月20日前将符合奖励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至县整治办,按月结算
3.丧属代表凭《火化证》《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跟踪表》到乡镇政府开具《骨灰安置证明》(附件3),再凭《骨灰安置证明》到相关部门(如财政、人社、民政、保险等)办理有关丧葬、抚恤等补助事宜。

五、追责问责

1.为推动死亡人员骨灰跟踪管理工作落实,县整治办将每月开展督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乡镇骨灰跟踪管理工作将与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相挂钩,对骨灰跟踪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弄虚作假开具证明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3.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改革工作纪律需问责或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跟踪表
             2.上杭县    乡(镇)    月份死亡人员骨灰去向汇
总表
                   3.骨灰安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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