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由原签发机构或县妇幼保健机构提供);
(二)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三)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注: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并在原签发机构办理。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