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办理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①《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事项填写不真实的;③私自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④《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⑤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注: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同时换发正副页,否则只能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