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如何处置?
时间:2024-06-27 10:56
  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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