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什么时候开始?
时间:2025-05-23 15:25

  一、受理时间

  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7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2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已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我省户籍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5.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6.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7.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的人员;

  2.同一年度已在我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

  3.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的人员;

  4.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人员;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

  5.当年度补缴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6.补贴年度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

  7.村(社区)两委主干、稳定就业有稳定工资收入的村(社区)干部;

  8.个体工商户户主,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的人员;

  9.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死亡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

  10.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审核未通过的人员;未按规定先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根据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额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测算2024年度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421.2元/月;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1-6月210.6元/月,7-12月221.65元/月。

  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1.享受补贴月份从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同时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起算。

  2.享受补贴月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6个月。当首次享受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月数累计不超过5年。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可享受月数合并计算,即只申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其中一项或两项同时申领的,均纳入补贴申领月数计算。

  4.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各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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