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217-0100-2025-00018
- 备注/文号:杭市监〔2025〕25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9
- 内容概述: 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从肉制品生产源头防控,线上线下销售排查整治、抽检监测,案件查处等环节入手,推动构建政府、企业、公众、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协同参与的治理格局,进一步提升肉制品社会共治水平,让人民群众能够享用“放心肉”,取得人民群众切实可感、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果。
二、整治任务
(一)聚焦肉制品领域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关键问题,通过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移送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肃清肉制品市场环境;
(二)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法规、制度及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破解肉制品掺杂掺假检测、立案查处等监管难点,进一步强化肉制品全流程监管体系。
三、整治内容
(一)源头防控,开展肉制品生产环节排查整治
1.排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下同)生产企业、小作坊。
2.排查举措:依据《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展开全方位的排查整治工作,并针对重点产品进行抽样与检验。
3.排查要点:
(1)是否具备合法的肉制品生产资质,有无超越许可类别进行生产的情况,小作坊是否无证生产肉制品;
(2)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许可证号等信息来生产食品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过程管控、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做好记录, 是否及时录入“一品一码”追溯系统;
(4)是否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
(5)是否以其他畜禽肉冒充牛(羊、驴)肉制品进行生产;
(6)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7)食品配料表标识与实际生产投料是否一致。
4.处置办法:一旦排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封妥善处置涉案食品,同时予以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股、执法稽查股负责组织实施)
(二)线下发力,开展肉制品经营环节排查整治
1.排查对象:零食店、火锅食材店、小食杂店、小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场所;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场所。
2.排查举措: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3.排查要点:
(1) 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2)是否以其他低价畜禽肉冒充高价牛(羊、驴)等肉制品;
(3) 是否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4)是否采购、销售“三无”肉制品、“山寨”肉制品或过期肉制品。
4.处置办法:若排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下架并封存相关食品,同时启动立案查处程序。
(责任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股、餐饮股、执法稽查股依职责落实)
(三)线上排查,推进肉制品网销经营环节整治
1.排查对象: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
2.排查举措: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工作。
3.排查要点:
(1)是否严格审核入网生产经营者资质以及肉制品标识信息;
(2)是否对涉嫌肉制品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监测与排查;
(3)是否加强对涉肉制品经营网络直播间及其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4.处置办法:排查中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平台进行整改,停止平台内相关销售行为,下架封存相关食品、删除销售链接、关停清退涉事网络直播间和店铺,督促平台及时处理,并配合监管部门展开调查。
(责任单位:网监股、食品安全监管股、餐饮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四)专项抽检,强化假劣肉制品抽检监测
针对全县肉制品、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零食店、火锅食材店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单位,烧烤店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的重点肉制品销售者,组织开展专项抽检监测工作。若在抽检监测中发现不合格(问题)产品,需将其纳入问题线索台账,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若涉及其他地区,要及时通报并协同调查。(抽检监测方案详见附件4)。
(责任单位:食品协调与抽检股负责组织落实)
四、整治措施
(一)加大问题线索挖掘
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网络第三方平台及网上经营者进行全面摸排,详尽掌握主体底数,并结合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网络监测、广告监测等监管信息,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详见附件3),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对问题线索要逐一核查处置,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责任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股、餐饮股、网监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1.针对现场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取的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线索,要深入调查、追根溯源,彻查到底,全面厘清来源与流向,实施全链条打击。
(责任单位:执法稽查股、食品协调与抽检股、食品安全监管股、餐饮股、网监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2.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制售假劣肉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责任单位:执法稽查股、食品安全监管股、食品协调与抽检股、餐饮股、网监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相关业务股室依职责落实)
3.强化执法联动与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可能涉及重大案件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进一步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实施全链条打击。
(责任单位:执法稽查股、食品安全监管股、食品协调与抽检股、餐饮股、网监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三)提升监管能力和手段
1.推动食品检验能力提升。加快推动肉制品掺杂掺假定量检测能力建设,增强抽检的靶向性和针对性,为整治行动提供的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食品协调与抽检股、有色金属检测中心负责组织落实)
2.强化技术手段破解监管难题。探索有效运用定量检测结果,加强肉制品掺杂掺假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工作。强化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系统的应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展开全链条溯源排查。
(责任单位:执法稽查股、食品协调与抽检股、食品安全监管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3.提升监管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对各地整治行动的指导,加大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岗位练兵、现场观摩等形式,提升检查能力与办案水平。梳理汇总肉制品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为各地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提供法律法规汇编和技术参考。
(责任单位:执法稽查股、食品安全监管股、食品协调与抽检股、餐饮股、网监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四)推动社会共治共享
1.及时报道整治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揭露制售假劣肉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震慑。
(责任单位:应急宣传股、执法稽查股、食品安全监管股、食品协调与抽检股、餐饮股、网监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2. 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制作相关短视频与动漫,普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与消费常识,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和消费维权意识。
(责任单位:应急宣传股、执法稽查股、食品安全监管股、食品协调与抽检股、餐饮股、网监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3.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落实“吹哨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置群众反映的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
(责任单位:应急宣传股、执法稽查股、食品安全监管股、食品协调与抽检股、餐饮股、网监股、广价计股、消保股等股室依职责落实)
五、进度安排
自即日起至12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4月底前)
1.精心组织部署:按照纪委监委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的“四定”要求,各监管所要细化整治目标、整治重点、整治措施以及进度安排,部署实施。
2.广泛宣传发动:借助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公益宣传平台以及新闻媒体、新兴自媒体等多种渠道,集中发布一批肉制品法规制度、典型案例、消费提示、风险预警等内容,积极营造浓厚的整治行动氛围。
3.畅通举报渠道:在12315热线、12345平台、信访举报等既有渠道基础上,各市场监管所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广泛收集各类举报线索。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5月 - 10月)
1.开展摸底排查:组织对辖区内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网络第三方平台和网上经营者进行全面摸排,并结合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重点整治对象,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2.全面排查整治:针对前期摸排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和问题线索,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网络巡查等方式,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立即启动整治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3.加强调度分析:实行月调度报告制度,各监管所需于每月20日前向县局工作专班报送月调度报告(详见附件2)。县局相关股室要加强对业务条线的督促指导,共同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各业务条线的突出难题。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
1.总结整治成果:认真梳理、汇总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典型案例。于11月18日前,形成全面的整治工作总结。
2.评价整治效果:根据各监管所整治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评定“好”与“重点关注”的地区,对先进地区予以表扬,对后进地区进行鞭策。
3.形成长效机制:将专项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并升级为长效监管制度,确保肉制品监管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调度,通过定期调度、情况通报、联合会商等工作机制,督促各项整治任务的落实,主动向所在地纪委监委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整治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推动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县局成立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专班,负责督导、检查、调度、评估等工作,全面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场监管所要压实责任链条,建立“一地一档”,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整治。县局严格进行问责问效,对于专项整治进度迟缓、问题线索数量较少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对于涉嫌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密切协作配合
县局要将专项整治行动融入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深化行纪衔接,做到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内部股室之间的紧密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加强执法联动和行刑衔接,凝聚工作合力。
(四)注重标本兼治
县局要深化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及时总结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全面防范和化解肉制品质量安全风险,推动肉制品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老百姓能够吃上“放心肉”。
附件:1.上杭县市场监管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专班
2.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月调度报告
3.问题线索登记表
4.2025年肉制品专项抽检监测方案
附件1:
上杭县市场监管局整治
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专班
一、 组 长
黄建军 市场监管专员
二、副组长
丘晓文 食品安全监管股股长
三、成 员
曹鑫元 应急宣传股股长
谢林烽 执法稽查股负责人
李 榕 网监股负责人
蒋春艳 广价计股股长
邓永乾 消保股股长
丘文娟 餐饮股负责人
张晨璐 食品协调与抽检股负责人
罗 文 有色金属检测中心负责人
詹晓麟 城区市场监管所所长
张振林 城郊市场监管所所长
徐迈连 古田市场监管所所长
黄杭军 蛟洋市场监管所所长
何丽珍 官庄市场监管所所长
张 健 才溪市场监管所所长
廖龙昌 蓝溪市场监管所所长
蓝晓春 庐丰市场监管所所长
(专班联络员:丘晓文;电话:(0597)3139331;邮箱:
shxsyjjspg@163.com)
四、主要职责
定期汇总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情况,统筹推进全县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
附件2:
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
专项行动月调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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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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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生产环节 |
辖区取证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下同)生产企业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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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取证肉制品小作坊(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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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 |
确定重点肉制品销售单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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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重点餐饮服务单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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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重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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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重点网络食品销售平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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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实施情况(当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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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排查整治情况 |
检查肉制品生产主体(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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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检查肉制品生产企业(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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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肉制品小作坊(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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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排查整治情况 |
检查食品经营主体(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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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检查烧烤店(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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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入网食品经营者(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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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环节排查整治情况 |
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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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检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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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网络食品销售平台(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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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平台删除违规信息(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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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入网店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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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账号(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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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测关键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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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抽检监测情况 |
总体 |
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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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合格(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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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抽检监测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的肉制品 |
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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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合格(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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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监测通过直播间销售的肉制品 |
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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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合格(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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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摸排情况 |
总体 |
排查发现问题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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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线下排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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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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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抽检监测挖掘问题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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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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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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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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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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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平台内部举报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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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总体 |
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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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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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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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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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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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案件 |
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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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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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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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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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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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标识产品名称(如未标识产品真实属性的等)、食品配料(如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而未标识的等)等案件 |
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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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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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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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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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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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案件 |
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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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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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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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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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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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落实主体责任(如未严格审查入网肉制品标识信息和生产经营者资质,未对涉嫌肉制品虚假宣传行为监测排查,未按要求留存直播带货视频,未及时关停、清退涉事的网络直播间、店铺等)案件 |
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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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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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情况 |
移送公安机关(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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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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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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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情况 |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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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专项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等正面宣传信息(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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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科普、消费提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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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举报渠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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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奖励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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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
出台制度机制(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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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制定肉制品相关地方标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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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肉制品掺杂掺假定量检测补充检验方法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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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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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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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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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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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步工作打算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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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月25日前报送,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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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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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时间 |
线索来源 |
内容概况 |
涉及区域 |
移送情况 |
处置情况 |
推动整改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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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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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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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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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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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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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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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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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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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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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强化技术支撑,提高整治行动靶向性和针对性,结合《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农村食品专项抽检方案》等,制定本抽检监测方案。
一、品种项目。围绕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下同)开展抽检监测。具体抽检监测项目及相关要求详见附表。
二、重点对象。全县肉制品、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零食店、火锅食材店、小食杂店、农贸市场、小超市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单位;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各类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的肉制品销售者。
三、任务安排
(一)监督抽检以生产经营实体为主。县局监督抽检数量约20批次。其中:生产环节抽样覆盖辖区所有肉制品、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以及肉制品小作坊;流通环节抽样场所主要安排在二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中小型超市、小食杂店、零食店等;餐饮环节抽样场所主要安排在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
(二)省质检院负责研究肉制品掺杂掺假定量检测补充检验方法,并为市、县级食品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市、县局无法实施定量检测的,由省质检院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检验相关样品,确保数据准确并及时反馈。
四、时间安排。6月30日前完成不少于30%的抽检监测任务,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抽检监测任务,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抽检监测情况分析。
五、数据录入。检验结果和处置情况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建立报送分类B,名称包含“2025年肉制品专项”字段。专项抽检监测任务考评,以国抽信息系统统计的数据为准。
六、结果运用。抽检监测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的,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按规定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协查。同时,做好抽检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和预警交流,及时汇总分析专项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为专项执法行动提供技术参考。
附表:
食品品种及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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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抽检项目 |
监测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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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肉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N-二甲基亚硝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氯霉素、合成着色剂(胭脂红、诱惑红) |
动物源性成分(具体项目: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 |
根据抽取的肉制品类别,确定动物源性成分具体监测项目。 |
|
2 |
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纳他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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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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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诱惑红、苋菜红、酸性红)、氯霉素、标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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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速冻食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氯霉素、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亚硝酸盐、标签 |
说明:抽样规则、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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