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要由宗教团体提出,其他场所组织及个人都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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