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民政局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信息公开办:
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督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2014〕266号)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现将我局今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成效
(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2014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信息公开办的精心指导下,根据《上杭县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加强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办法》精神,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抓好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依申请公开和送交“两馆”工作、加强保密审查和网上季度统计等方面取得实效。截至目前,通过专栏主动公开信息58条,其中全文电子化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3条;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2条;行政许可类17条;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36条。我局2014年度没有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局成立了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局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信息公开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工作联络小组,负责落实信息公开的推进工作。建立了由党组副书记、综合股股长组成的“局信息公开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审核。此外,设立“工作例会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由会议讨论,形成解决方案。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开辟了公共查阅点。
2、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信息公开。我局根据上级的要求,分析社会关心的热点,确定了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在原有政务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增大了公开信息的深度和广度,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采用集中梳理的方法,完成了本机关原有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清理、界定和编辑上网公开工作。根据2014年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重新修订部分信息公开制度,并注重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提高制度执行效果,解决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严格、不作为问题。
3.深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我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要求各股室主动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并在制作政府信息时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审查,做到“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
4、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专门召开会议并下发有关材料,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宣传《条例》、《办法》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领会工作要求,并组织培训政府信息公开具体经办人员,形成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存在问题
一是依申请公开渠道和意见箱成了政府信箱,收到的意见有投诉件、有反映问题的、有要求帮助解决困难的等申请信息公开之外的内容,以致花大量时间做解释工作。
二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上网公开不够及时、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等问题,我们将在总结全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15年,我局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任务,按照信息公开法定化、规范化、常态化、便民化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我办信息公开工作更上新台阶。
1、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评议。首先要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其次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加强重大信息的依法、稳妥、及时公开。
2、切实加强主动公开。从内部管理制度入手,根据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优化原有工作流程,规范各类文件的修改、取消和更新过程,将政府信息加密、解密、公开过程更好地融入日常业务工作,实现简化操作、规范审批,提高整体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公开。
3、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备案、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向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等工作;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评议制度。
4、进一步整合主动公开信息。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要从方便公众查询的角度,进行系统整合。不断提高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利用率,按照信息内容的相关性,做好信息标题与信息全文之间、信息与信息之间、各信息内容类别之间的关联,尽量减少点击层次,提高网上服务效率。
5、进一步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完善办理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规范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流程、服务方式和内容。在办事流程方面,要突出责任到人,简化办理环节、明确办结时限。在强化内容方面,要重申“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组织力量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界定,进一步扩大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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