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35****************
住址: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璀璨天城10号楼1603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1日傍晚,你驾驶车辆闽FC3169转运大池镇龙岩市兴美牧业有限公司的猪粪水倾倒于溪口镇大连村与大厚村交界处的垃圾中转站对面的荒地倾倒,荒地下方有一条水渠,倾倒的猪粪水从荒地流向水渠再流向大厚溪。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闽龙杭环协调〔2025〕1001号)复印件壹份,证明我局向上杭县溪口派出所发函协助调取闽FC3169车辆的监控卡口照片及车辆归属人员信息;
2.2025年10月14日上杭县溪口派出所提供的闽FC3169车辆的监控卡口照片壹份,证明你驾驶闽FC3169进行猪粪水的运输装载情况;
3.2025年10月21日由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结果表壹份,证明你倾倒的猪粪水致使下游水质受到影响;
4.2025年10月31日由上杭县溪口镇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线索移送情况;
5.2025年11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壹份、《现场照片》贰组,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倾倒猪粪水的位置;
6.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及龙岩市赛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廖赠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贰份,证明你存在违法倾倒猪粪水的事实;
7.2025年11月7日,由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2025年11月7日龙岩市赛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廖赠林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龙岩市赛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9.2025年11月7日由龙岩市赛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型吸污车闽FC3169租赁协议复印件壹份,证明车辆闽FC3169的驾驶权归你所有;
10.2025年11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11.2025年11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人员提供的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12.《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倾倒的水流流域大厚溪为黄潭河支流,水环境功能类别为Ⅲ类水。
13.2025年12月1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贰组,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倾倒猪粪水现场的整改情况;
14.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岩市兴美牧业有限公司承租者陈学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当日倾倒的猪粪水来自该公司;
15.2025年12月15日龙岩市兴美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承租人陈学龙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龙岩市兴美牧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和陈学龙身份;
16.2025年12月15日由龙岩市兴美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养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龙岩市兴美牧业有限公司的养猪场承租人为陈学龙。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3”,综合考虑你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