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杭环不罚〔2025〕2号)
时间:2025-12-01 15:08
上杭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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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所: 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土埔村狮子潭路10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2025年8月19日出具的上杭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废气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95号)显示,一号炉排放口一氧化碳测值范围为6mg/m3-296mg/m3,均值为139mg/m3,折算浓度测值范围为5mg/m3-222mg/m3,均值为105mg/m3 ,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的排放限值(100mg/m3)0.0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2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7月14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4.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安环负责人郑智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键身份复印件各壹份,安环负责人郑智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人身份;

  5.2025年8月19日由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95号)壹份,证明你公司一号炉排放口一氧化碳测值超标;

  6.2025年8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闽龙杭环检告〔2025〕14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将监测结果告知当事人;

  7.2025年8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23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8.2025年8月2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负责人员郑智明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9.2025年9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上杭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汇报》壹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10.2024年8月22日出具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不罚)〔2024〕3号,证明你公司2024年不予行政处罚情况;

  11.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1月1日以来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3.监测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不罚告〔2025〕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裁量因子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为壹拾贰万壹仟元(¥121000元)。鉴于你公司为《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闽环规﹝2024﹞3号)2024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初次违法且大气污染物单项超标幅度不超过10%并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闽环规﹝2024﹞3号)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5:初次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除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日均值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并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一号炉排放口一氧化碳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的排放限值(100mg/m3)0.05倍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你公司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

  2. 对违法行为产生原因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在今后的生产中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环保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定期对环保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修等工作。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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