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谢英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E5MG9WXN
经营场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北环中路161-2号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射线工作场所有辐射防护设备,铅防护门能正常关闭,指示灯能正常使用,安装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属于Ⅲ类射线辐射医疗设备)。经调阅你公司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使用记录,在电脑端E盘DCM存储路径,有97个文件夹,文件夹储存有个人口腔图片,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9月3日,使用次数记录为97条。你公司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属于Ⅲ类射线辐射医疗设备)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平面图各壹份和现场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9月3日由上杭县万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晓鹰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5年9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谢英霞和张晓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人身份;
3.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晓鹰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4日由上杭县万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晓鹰提供的《龙岩市上杭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证明壹份,证明你公司无违法所得;
5.2025年9月4日由上杭县万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晓鹰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用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概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各壹份,证明你公司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辐射医疗设备;
6.2025年9月4日由上杭县万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晓鹰提供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S25350625-2)和《放射防护设施检查报告》(报告编号:YS25350625-3)各壹份,证明你公司有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7.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网站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为两年内一次(含本次)。
8.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八)放射性污染防治类33,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