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5〕196号)
时间:2025-11-03 15:20
龙岩鸿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DA7C2X3W

  住址:福建上杭县临城镇土埔村工业区兴杭路46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一个喷漆房,设置有水帘柜,检查时有工作人员在水帘柜左侧工作台进行喷漆,上方无废气收集设施接入水帘柜,水帘柜未使用,窗户处于打开状态,生产车间外围可闻到明显的油漆味。查看你公司生产原料,现场有6个油性漆使用空桶(品牌为台豪),4桶已开启使用,24桶未开启使用,共计34桶油漆,每桶17.5kg。你公司喷漆房生产未密闭进行且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壹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1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丘勤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12日由你公司总经理丘勤提供的油漆采购记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油漆使用情况;

  4.2025年8月12日由你公司总经理丘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25年9月3日下发《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25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2025年9月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7.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8.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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