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5〕178号)
时间:2025-10-15 16:10
上杭县生金养殖场

  经营者:江生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YR7KJ0C

  经营场所:上杭县泮境乡元康村白石坑14号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场养殖废水处理流程为:养殖废水-集污池-固液分离机-储液池-第三方转运处置。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养殖,沼气池及储液池破损导致养殖粪污流入原生化塘内,生化塘内有粪污淤积,未及时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壹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7月1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确认违法事实。

  3.2025年7月11日该场提供的经营者江生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5年7月11日该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杭县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表》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场养殖粪污处理模式。

  5.2025年8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24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场改正。

  6.《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3〕135号)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场两年内第二次处罚。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6项”,综合考虑你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圆整(¥9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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