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马文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8UU5FL3F
经营场所: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中心坑路10号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8日下午,接蛟洋镇政府工作人员通报上杭县星梦养殖场(原上杭县松招家庭农场)正在排放养殖废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杭县松招家庭农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显示:养殖废水-沼气池-沉淀池-储液池后通过管网排放至社会化服务组织清运及消纳地;建设内容及规模显示:消纳地10亩。你场养殖粪污实际处理模式为:养殖粪污-储粪池-沼气池-第三方转运处置。你场北侧山林(经确认北侧山林非你场吸纳地)有一根从养殖场延伸到山林的软管正在排放黑灰色污水,管道末端林地地面淤积大量的养殖粪污,该管道连接至养殖场储粪池内,管道头部安装一台污水泵用于抽取污水至林地。执法人员对你场北侧林地内管道末端淤积废水采集水样壹瓶。
根据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2025年7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5〕91号)显示,你场北侧林地内管道末端淤积废水水样化学需氧量测值为46800mg/L、氨氮测值为4860mg/L、总磷测值为824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9.8倍,总磷超标10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壹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7月1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权属关系。
3.2025年7月18日你场提供的经营者马文星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5年7月18日你场提供的上杭县松招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壹份,证明你场废水处理方式。
5.2025年7月18日该场原经营者傅延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6.2025年7月18日你场原经营者傅延珊提供的《登记通知书》([杭]市监登字〔2022〕第6628号)复印件壹份,证明上杭县松招家庭农场已注销。
7.2025年7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确认违法事实。
8.2025年7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5〕20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场改正。
9.2025年7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闽龙杭环检告〔2025〕12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将你场外排废水超标情况告知当事人。
10.2025年7月30日你场提供的《上杭县松招家庭农场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一厂一档》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场经营者自述其使用养殖粪污浇灌山林的原因。
11.执法人员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采样资格。
12.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及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采样及监测资质。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场在2025年9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予以受理。
你场提出以下申辩:
(一)猪场污水浇灌承认不规范,但浇灌污水未流入外面水体,未造成河流污染。我的这种情况不能套《水法》处罚。
针对该条申辩复核如下:你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故你场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经我局审议对你场提出的本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第三方经常不安排清运,因此造成我场铺设管网到周边竹山浇灌。
针对该条申辩复核如下:第三方未及时清运该场养殖粪污的行为属于你场与第三方的合同条款执行,不免除对你场行政处罚。经我局审议对你场提出的本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第2项”,综合考虑你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圆整(¥16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