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时间:2021-11-11 15:28

  (一) 补偿范围

  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设施、线路走廊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测算办法见《上杭县电力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范围及测算办法》。

  (二) 补偿标准

  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参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2017〕18号)有关规定实施。

  1.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和边角地按《上杭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的林木补偿费按《上杭县电力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3.电力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便道)非征用林地上的自然生长的树木(松木、杉木、杂木)补偿标准,按胸径大小区分,胸径5cm以下的,不予补偿,5cm—10cm的每株10元,11cm—20cm的每株20元,21cm以上的每株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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