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其中林地权属证书仅需提供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仅需提供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5.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在报告中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8-10)
8.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
10.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