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如何备案?
时间:2023-09-14 17:13
 一、申请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上杭县二环路北路23号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请查阅: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468F91B512CF8D351C24D791171ACC66&infoType=1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