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夏令时)
三、办理方式
办理流程请查阅: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78B0BC2BC969A843A526635C07C30CA7&infoType=1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