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三十二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异地安置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冬令时)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