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二、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冬令时)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请查阅: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4A0F157F5EF6A006C638A8DF0460FB10&infoType=1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