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上杭县财政局
一、两个“附加”优惠政策介绍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
关键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个“附加”减半; 2019-2021年
2.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关键词:月不超10万元(季度不超30万) 免征两个“附加”
二 、其他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注:社平工资是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关键词:残保金征收上限 2倍社平工资

2.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关键词:工商注册三年内 :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残保金
(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1.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键词:月不超10万元(季度不超30万) 免征堤防费
2.对工业、物流企业继续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至2020年12月31日。
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物流:详见下表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有关行业继续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9]10号)
关键词:物流行业 免征堤防费

三、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介绍
(一)失业保险费
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全市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0.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关键词:失业保险 延续1%的优惠费率
(二)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各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71号)
关键词:工伤保险 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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