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或审核(一审一核制)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标准)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审批颁发。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现场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省环保局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一审一核制
需提交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材料;三、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拟经营的危险废物名称、种类、编号、来源,危险废物经营地址、经营方式(如贮存、填埋、处置等)、运输方式、路线、处理处置设施、工艺、能力,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四、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监理所(或管理股)
办公地址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振兴路149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2532、384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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