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办理条件(标准)
1、企业停产停业;
2、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不影响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的浓度和数量的。
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报告→审查材料→受理→调查核实→做出审批决定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一审一核
需提交材料
1、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报告;
2、企业需拆除或者闲置设施的有关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监理所(或管理股)
办公地址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振兴路149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2532、3842985
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