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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五条)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
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⑴ 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⑵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⑶ 医疗机构各医疗科室负责人名录;
⑷ 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⑸ 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⑹ 环保和抗震部门审核意见
⑺ 规划局批件(指房屋改变使用功能的)。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