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办理条件(标准)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办理程序
直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20日
办理机构(科室)
福建省卫生厅
办公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1-87824283
投诉电话
0591-87855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