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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餐饮业卫生许可证核发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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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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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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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1.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2.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3.食品加工企业产品监督抽检合格(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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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审查合格,制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查不合格,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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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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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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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复核无误后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
3.从业人员花名册;
4.根据所经营的项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具体详见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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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标准:审查费:100元/户 工本费:10元/本
制度牌:4.5元/张
收费依据:龙价卫[1999]90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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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检验、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自收到整改材料起重新计时)。
3.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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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上杭县卫生防疫站业务受理与质量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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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上杭县北环路590号县卫生防疫站新楼二楼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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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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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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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7-3884256、3842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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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7-3832926、3830695、3884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