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食品、化妆品、水质卫生检验程序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委托检验:委托人意志
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卫生部第1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办理条件(标准)
委托检验:委托人与上杭县卫生防疫站受理办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并交纳相应检验费用;送检样品数量充足,包装完好(食品每份3包,每包500g;化妆品每份6瓶,每瓶50-100g;生活饮用水2000mL/份)。
监督检验:卫生监督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偿采样。
办理程序
委托检验:委托人到受理办(办证大厅)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收费处收费→受理办收样→实验室检验→报告单领取(受理办)
监督检验:卫生监督员采样→收费处收费→受理办收样→检验室检验→报告单发放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委托检验:样品
监督检验:样品、采样记录、申检单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按检验项目收费(详见附录4)
收费依据:龙价卫[1999]90号文
办理时限
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发放检验报告
办理机构(科室)
上杭县卫生防疫站业务受理与质量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
上杭县北环路590号县卫生防疫站新楼二楼大厅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84256、3842857
投诉电话
0597-3832926、3830695、388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