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申请办理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标准)
⑴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⑵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⑷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⑸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勘察→审批→发证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无
需提交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⑶法人代表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⑷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⑸人员结构明细表和场所平面图及地理位置;
⑹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作合同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上杭县文化体育出版局(文体市场股)
办公地址
上杭县体育馆一楼(北大路125号)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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