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审批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标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勘察→审批→发证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上杭县文化体育出版局(文体市场股)
办公地址
上杭县体育馆一楼(北大路125号)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30128
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