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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具体采砂地点、作业机械、采砂数量等内容;
2、受理:五天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通知。
3、勘查:受理后五天内对申请人具体采砂地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查,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是否影响航道、渡口、桥梁等并在五日内征求海事、国土部门意见,海事、国土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提出意见。
4、许可决定:收到海事或国土部门审查意见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出具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5、许可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