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办理条件(标准)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办理程序
(一)方案编制:建设单位选定具有丙级资质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二)提出申请: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上杭县水土保持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
(三)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当面告知或发出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一)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3、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各。
上述上述第2、3两项不含评审会议使用材料。
(二)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
2、项目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确认函;
3、水土保持监测委托函(或承诺函) ;
4、水土保持监理委托函(或承诺函)。
上述材料不含报送项目所在地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按面积1-2元/平方米;弃土、弃渣和堆倒物按体积1-2元/立方米。
收费依据:闽价[1996]费字393号。
办理时限
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机构(科室)
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办公地址
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中段县防汛指挥中心6楼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42824
投诉电话
0597—384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