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上杭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上杭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24号)
办理条件(标准)
现阶段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
1、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
4、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办理程序
1、由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通知申请人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申请人(户主)在医疗费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2、医疗费用收费票据;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出具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4、身份证明(身份证、住院对象不是户主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县民政局救灾救济和低保股
办公地址
县民政局三楼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42827
投诉电话
0597-38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