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国内公民离婚登记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标准)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的;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当事人或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三)本人的《结婚证》;(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闽价 [1993]费字39号,离婚登记工本费8元/对。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机构(科室)
一方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办公地址
各乡镇民政办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42003
投诉电话
0597-384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