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办理条件(标准) |
征占用林地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
办理程序 |
用地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用地规定的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派员现场查验→通知用地单位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涉及生态公益林的,还应制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计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用地规定的项目,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
简易流程图 |
|
|
数量限制 |
|
|
需提交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由业主填写,林业局配合);2、用地单位申请报告(由业主提供);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由业主提供);4、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收款单位:福建省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 帐号:117120100100000318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 (由业主提供);5、征占用林地位置图(由业主及当地林业站提供);6、山林权属证明(由当地林业站提供);7、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由业主提供);8、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业主聘请市林业局规划设计院或县林业局规划队编写);9、异地恢复植被的措施(由林业局营林股提供);10、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占一补一”计划(由林业局提供);11、用地单位法人证明(由业主提供);12、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即选址意见书(含征地红线图或规划用地蓝线图)(由县建设局提供)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防护林和特用林每平方米8元,国家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用林每平方米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按上述标准2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审批。上级有关部门接到申报材料齐全后15日内给予审核批准 |
|
办理机构(科室) |
林业局林政股 |
|
办公地址 |
临江镇振兴路165号(林业局四楼) |
|
办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3842062 |
|
投诉电话 |
3842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