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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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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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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四)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规定》(闽林动〔1999〕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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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加商业性展出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领《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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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向经营加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蛇、蛙等省控种类报省林业厅批准。必要时需进行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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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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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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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代表简介、主要技术人员简介及相关的资格证明;3、验资证明和经营加工场所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4、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5、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生产加工技术资料(需要保密部分申请人在提交时应予以申明);6、填报完整、清晰的《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7、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它附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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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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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有权审批机关,在收到直接申请或转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决定。需要再次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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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林业局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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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临江镇振兴路165号(林业局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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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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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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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3842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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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842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