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办理《珍贵树种林木采伐许可证》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
办理条件(标准)
(一)条件:1、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况; 2、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等特殊需要;3、因工程建设,火灾、病虫害等特殊原因。(二)权限:1、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名木古树和1998年以前营造的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采伐1998年以前营造的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下的人工珍贵树木,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程序
林木所有者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按审批权限审批。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书;2、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珍贵树木属农村村集体所有,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珍贵树木全景彩色照片;5、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6、珍贵树木属病虫害枯死,应提交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
办理机构(科室)
林业局林政股
办公地址
临江镇振兴路165号(林业局四楼)
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42062
投诉电话
384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