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办理条件(标准)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
办理程序
1、生产、经营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产地检疫;→当地森检机构受理并实施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林权单位填写采伐申请书→乡镇林业站审核意见→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1《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2、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凭证;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凡上年度有进行采伐的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零星林木除外);5、森林火灾、病虫害、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应提交灾害调查报告,对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的,还应提交预防和除治方案;6、缴交税金费凭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05-0.40%收取,依据: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上杭县林业局森防检疫站
办公地址
临江镇振兴路165号(林业局二楼办证厅)
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5270
投诉电话
384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