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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受理机关: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二、选择办理形式: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三、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四、形式审查: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条件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六、发证: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七、公示: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