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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申请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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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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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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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即(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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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提交许可申请材料---材料审核---受理——市运管处例会研究——征求相关县(市)意见——参考意见作出决定 公示 核发相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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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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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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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五)企业章程文本;(六)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八)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九)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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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副本15元,道路运输证5元。依据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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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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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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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交通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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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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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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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7-2226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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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7-2101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