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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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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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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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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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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提交许可申请材料----材料审核---受理——省局例会研究——征求相关地市意见——参考意见作出决定 公示 核发相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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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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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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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7、个体工商户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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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副本15元,道路运输证5元。依据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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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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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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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福州市省府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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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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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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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523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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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523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