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港口水域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标准)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船舶提交上述申请,应当申明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员名单,危险货物的名称、编号、数量,过驳的时间、地点等,并附表明其业已符合办理条件规定的相应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齐备、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机构(科室)
市地方海事局
办公地址
市交通局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2217761
投诉电话
0597-226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