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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双方向我处递交船舶买卖转让合同(协议)书,如果是个体船舶必须买卖双方的所有权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我处亲自办理。 2、卖船方按减少运力或停业办理手续。 3、买船方按增加运力或筹建、开业办理审批手续。
4、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买卖协议书、身份证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购船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7、未进行抵押证明文件。
8、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