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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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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审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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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37号令)第一章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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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第1号)第二章第六条“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七条“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第八条“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个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第十条 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二)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三)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四)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五)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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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人审核—复审人审核—审批人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受理人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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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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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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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申请设立水运企业(筹建)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 5、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身份证、资历、学历、有关人员的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或意见协议复印件; 6、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经营客运的,应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8、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还需附地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9、企业章程; 10、企业组织机构图及人员配备情况; 1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2、办公场所证明,系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 13、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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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级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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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特殊需延长的经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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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地方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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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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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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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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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7-383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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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7-3842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