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别
审批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办理条件(标准)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件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已申报不重复申报)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项目环评材料、环保审批意见及验收材料
5、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必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申请年度或上一年度的各月水费单
6、污染防治方面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污染治理设计方案、验收资料)
7、所有燃料进货单和燃料品质检测单
8、排放口登记证
9、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提交达标治理计划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核发不收费(媒体公示费由公示媒体定)
办理时限
受理排污单位申请,自接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许可证》及《临时许可证》核发办理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须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的,核发办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集中核发办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年审验证办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监理所
办公地址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振兴路149号)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2532
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