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探矿权申请受理后进行协查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闽国土资综[2004]291号
办理条件(标准)
办理程序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1)若拟新设置探矿权区域已经存在采矿权或已在部分区域存在采矿权的,在协查回复中要明确写明,并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对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要写明拟新设置勘查区属禁采区并标示范围或不符合规划的其他原因。
(3)对协查区域属于“插花地”或跨其它市、县的,应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协查的同时在其它栏内加以说明。
(4)对不扩大勘查范围的探矿权延续申请和探矿权转让申请的,由省厅直接审查办理,不要求市县国土局协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省厅协查函传真件后,在20天内将协查意见寄送省厅。
办理机构(科室)
国土资源局地质股
办公地址
上杭县北环路303号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45559
投诉电话
0597-383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