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出生申报户口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福建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综[2001]4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公安局制定的<龙岩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2]193号)。
办理条件(标准)
新生婴儿
办理程序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应提供法院判决或公证机关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收养的弃婴、孤儿的落户,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福建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规定:户口准迁证3.00元/证,户口迁移证3.00元/证。根据福建省物委、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闽价[1997]费字218号文件规定:居民户口簿6.00元/本,集体户口簿40.00元/本。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办公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电话
投诉电话
上杭县局 0597-3842148-8070、龙岩市局:2032091、203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