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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在原籍地的,凭上述有关证件办理,跨县(市、区)迁移的还需到迁入地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办证中心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由学校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生源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待毕业生(含非应届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跨县(市、区)迁移的还需迁入地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办证中心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