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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收养子女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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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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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关于认真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综[2001]4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公安局制定的<龙岩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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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具备收养条件的父母收养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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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报县公安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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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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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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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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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福建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规定:户口准迁证3.00元/证,户口迁移证3.00元/证。根据福建省物委、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闽价[1997]费字218号文件规定:居民户口簿6.00元/本,集体户口簿40.0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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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市范围内迁移的,派出所应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公安局户政科,县级公安局户政科应在收到材料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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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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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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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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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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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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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上杭县局 0597-3842148-8070、龙岩市局:2032091、2032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