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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登记须提交的主要文件材料
(一)商品房权属登记
1、开发企业应提供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⑵企业资质证书;
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
⑷授权委托书(含身份证);
⑸土地出让合同;
⑹土地证;
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⑻立项批文;
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或人防审批手续;
⒁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⒃房屋竣工图;
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报告;
⒅小区总平面图;
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书(即测绘成果报告书);
⒇购房人所购房屋及杂物间(或车库、车位)分布平面示意图
2、个人应提供资料:
⑴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
⑶产权人身份证(经核对后收复印件);
⑷产权人户口薄(经核对后收复印件);
⑸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经核对后收复印件);
⑹房屋产权登记申报资料;
⑺商品房销售合同;
⑻房屋平面图;
⑼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申请表;
⑽契税完税证;
⑾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
⑿登记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私有房屋初始登记
1、自建房屋初始登记;
⑴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⑵墙界表;
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核对后收复印件);
⑷户口薄复印件(经核对后收复印件);
⑸结婚证(经核对后收复印件);
⑹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⑺土地出让、转让协议(合同)或建房用地审批表;
⑻建设工程城市规划竣工验收报告;
⑼有关税票、发票复印件。
⑽登记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祖遗房屋初始登记
⑴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⑵墙界表;
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⑷历史证件
①民国时期“土地所有权状”或“历史现状图”;
②房屋买卖“契字”、“卖字”或“协议”;
③分阄簿;
④“法院判决书”或“纠纷处理协议书”;
⑤墙权界址协议书。
⑸产权公告影印件;
⑹产权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核对后收复印件);
⑺户口簿复印件(经核对后收复印件);
⑻有关税票、发复印件
⑼登记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单位房屋初始登记
参照商品房开发企业应提供资料。
二、转移登记须提交的主要文件材料
(一)买卖、赠与房屋权属登记
1、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墙界表;
2、房地产交易部门过户审批材料;
(二)继承房屋权属登记
1、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墙界表;
2、继承人申请登记报告;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6、公证书;
7、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遗嘱证明;
9、有权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字据;
10、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
11、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监护人与房屋权利人关系证明;
12、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13、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分割或合并房屋权属登记
1、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墙界表;
2、房屋所有权证;(如有核发共有权证的,还应提供共有权证。)
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房产分割或合并协议、分割或合并明细表;
6、公证书;
7、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
8、契税完税凭证;
9、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10、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
11、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12、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权属登记
1、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墙界表;
2、房屋权利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经核对后
收复印件);
3、房改部门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个人资格审批表;
4、有效的售房发票;
5、住房产权证明书;
6、部分产权证书或产权界定卡;
7、原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8、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结算及办理产权证结算单;
9、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户结算审批表;
10、房屋平面图。
三、其他登记须提交的主要文件材料
由登记机关根据具体申报对象指定相关证明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