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办理条件(标准)
1、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2、符合城市规划的标准规范;3、符合总体规划、片区规划(控制性祥细规划、修制性祥细规划)、工业项目应先符合环保技术。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踏勘——审核——核准——窗口发证。
简易流程图
数量限制
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含批建项目性质和技术条件);2、主管部门意见;3、1:500或1:1000地形图3-15份(用铅笔划示边界尺寸和坐标)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办公地址
规划建设局三楼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7-3880603
投诉电话
3842279